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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9:22: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管理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会议及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和咨询,保持与各类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的常态化沟通。
(三)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等相关机构的
良好关系;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处理方案,维护公司公共形象。
(五) 其他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落实各项管理
制度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意识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确保渠道畅通有效:
(一) 基础沟通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邮箱,由熟悉业
务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响应;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 网络沟通渠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互动交流;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三) 会议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股东会,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问题。
(四) 调研沟通渠道:规范接待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合理安排实
地考察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接待与调研管理要求如下:
(一) 投资者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咨询的,工作人员应首先确
认咨询意图;涉及公开披露信息的,应准确、完整答复;涉及非公开披露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应委婉谢绝并说明理由,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实地拜访、调研接待应遵循以下程序: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报
请相关领导批准→安排接待方式和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开展洽谈与回复→记录备案;重要接待应作书面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 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参与实地考察的,需报请相关领
导批准,明确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 接待过程中,若回答内容可能等同于提供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必
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应予以拒绝。
(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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