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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12-26 18:25:5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6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太重,A 股证
券代码:600169;
范卫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创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志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

贺 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玉敏,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美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卜彦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郝杰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 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
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
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
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39%;多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0.64%;少计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 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2016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7.58%;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6.50%;多计利润总额 1,872,665.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0%。
2017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2.58%;少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 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44%;少计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少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2%;少计营业成本 48,503,394.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10%;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0%。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
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
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同时,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王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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