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2-25 19:20:1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确定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67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36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18.30 万份股票期权,以 4.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6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