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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3 18:34:35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天明 FY[2025]第[028]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5 楼
办公电话:027-85355629 85355630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5]第[028]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潘琦律师和金爱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上述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湖北省广播
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0,252,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770,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55%。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82,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合
计表决结果及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03,431,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4%;反对股数为 6,229,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5%;弃权股数为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661,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298%;反对 6,229,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312%;弃权 59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计两个子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280,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4%;反对股数为 1,37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6%;弃权股数为 59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1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916%;反对 1,37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50%;弃权 5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315,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8%;反对股数为 1,342,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2%;弃权股数为 59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45,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207%;反对 1,34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59%;弃权 5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154,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6%;反对股数为 1,529,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弃权股数为 5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84,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48%;反对 1,52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70%;弃权 5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08,283,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股数为 1,357,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9%;弃权股数为 61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13,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183%;反对 1,35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19%;弃权 6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张文来
经办律师:
(金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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