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9 17:52: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证券及其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本行董事
会已经采纳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
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
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证券交易规则,以证券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的为准,本办法旨在规定一套统一的交易
管理程序。
第三条 就本办法而言,本行证券是指本行的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为上市证
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以本行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
括衍生权证)。
第四条 本办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二章 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地上市规
则、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确保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
益的所有交易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第六条 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本行内幕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布的价格敏
感性信息(包括其通过作为另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获得与
本行有关的内幕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公布的价格敏感性信息),应自其开
始知悉该等信息或参与相关事项直至本行于报章上刊登或以其它适当的
方式正式公布该等信息止,禁止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操纵价格、虚假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市
场不当行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其履行受信义务的人士) 披露本行的机密资料或利用该
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任何一项信托的信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信
托人知晓其担任该等职务的任何公司。此外,如其投资受托管理基金,
也应向基金经理说明其任职情况。
第十条 如果在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时已决定其行使价格,则授
予该等人士有关期权/选择权时即被视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然而,如果给
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的条件为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才决
定行使的价格,则行使期权/选择权时才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应被视为同样适用
于以下交易: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或代该等子女
(亲生或收养)所进行的交易;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唯一受托人的情况下,该信托所进行
的所有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被动受托人,且其本人及联系
人士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本行证券的
买卖(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
决策过程,而其本身及其所有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情形
除外);
4、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投资基金交给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情
况下,该机构的基金经理所进行的就本行证券的任何交易;及
5、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它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本身不可随意进行交易时避免进行
任何以上交易。
第三章 证券交易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证券:
1、 本行公布年度财务业绩或年度报告当天及之前 60 天内,或有
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或年度报告刊发之日止的期间,
前述两个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应少于年度业绩或年度报告公布
之前 15 天;
如本行未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则为前述规则所要求的公布年度财务业绩或年
度报告限期或原预约公告日前 60天至公告日;
2、 本行公布半年度、季度业绩或其他定期报告当天及之前 30 天
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或定期报告刊发之
日止的期间,前述两个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应少于半年度报告
公布之前 15 天或季度报告公布之前 5 天;
如本行未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半
年度、季度财务业绩或其他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为前述规则所
要求的公布半年度、季度财务业绩或其他定期报告的限期或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天至公告日;
3、 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4、 自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他上市公司该等人士的身份拥有与本
行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至依法披露之日;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本行证券有关并可能影响其价格的
其他未公布信息至依法披露之日;
7、 尚未办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载的进行证券交易所需的通知手
续前;
8、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在该期限内;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
性规定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自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该年度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行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行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
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持有本行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的 1%。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3、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