蘅东光: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12-19 17:22: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同。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9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1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5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19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21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
查意见...... 26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28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枫、关建华 郁丰元 陆江威、罗雯文、孔祥嘉、林宸、
王刚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经枫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项目组成员 否
股票项目
2、招商证券关建华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保荐代表人 否
换公司债券项目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间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项目组成员 否
换公司债券项目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项目组成员 否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8 区留仙三路 2 号鸿辉工业区 4 号厂
房 101、501
注册时间 2011 年 9 月 1 日
联系方式 0755-23100195
业务范围 研发、生产经营光纤通讯系列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挂牌日期 2024 年 9 月 3 日
证券代码 874084
证券简称 蘅东光
股份总数(股) 57,821,548
目前所属层级 创新层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证冠智持有发行人 78.9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6%。招证冠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致远,招商致远持有招证冠智15.46%的出资份额,有限合伙人招证投资持有招证冠智 13.53%的出资份额,招商致远和招证投资均为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其通过招商致远、招证投资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0.40%的权益,持股比例较低,不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招商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票的情况除外)。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IPO 保荐主承销项目(含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设置两个立项时点。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项目立项申请;在辅导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项目组需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后方可向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下称“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员参会,4 票(含)
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下称“内核部”)、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下称“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内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公司内控部门可以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拟申报项目须经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的全体有效表决票的 2/3 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二)本保荐机构对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 2024 年 11 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