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进行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9 17:08:59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
进行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炭码头公司”)
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上述项目经公开招标,
由公司关联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重工”)
中标,中标金额为 89,765,500 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
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为 96,376,007
元,累加本次交易后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焦炭码头公司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该项目经公开招标,由公司关联人金岸重工中标,中标金额为 89,765,500 元人民币。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当前全球航运业呈现船舶大型化趋势,市场货源结构不断调整,焦
炭码头公司南疆 5 号、6 号泊位现有等级标准与功能配置已难以适配现代化生产经营的多元化需求。这一现状不仅对日常生产组织形成潜在制约,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焦炭码头公司长远发展空间。为科学谋划发展蓝图、显著提升码头综合装卸能力,焦炭码头公司启动南疆 5 号、6号泊位升级改造工程,门座式起重机采购作为工程核心组成部分,已纳入实施计划。
工程设计将 6 号泊位由 5 万吨级散货泊位升级为 20 万吨级通用泊
位,相应调整 5、6 号泊位的岸线长度。根据调整后的岸线,在 6 号泊
位可布置 7 台门机,此次采购其中的 4 台 40t-45m 门机。
改造完成后,焦炭码头公司可充分适配大型矿石船的高效接卸需求,显著提升装卸作业效率与作业质量,精准匹配焦炭码头生产作业的多元化需求,进一步提升码头核心竞争力,为中长期经营目标的稳步达成筑牢坚实基础。
(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表决情况
《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进行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业经公司十一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四)其他审批程序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为 96,376,007 元,累加本次交易后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金岸重工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津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名称: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723154542
3.成立时间:2011 年 4 月 11 日
4.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黔江道 179 号
5.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黔江道 179 号
6.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7.注册资本:贰拾亿零叁仟贰佰叁拾万零贰仟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经营;船舶设计;船舶修理;船舶制造;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修理;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喷涂加工;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新能源原
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采购代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制造;轮胎制造;轮胎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分支机构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分支机构经营】;再生资源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船舶港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岸重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交易。
(四)公司与金岸重工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门座式起重机采购项目
(二)交易的类别: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四、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交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共有四家单位参加投标: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青岛海西重机有限公司、山东陆海装备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经综合评标,确认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 89,765,500 元。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经公开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相关规定。合理合规的招投标流程已充分反映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买方: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
卖方: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89,765,500 元人民币
(三)支付方式:电汇
(四)支付期限: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1)经买方确认后的门机总体设计图纸及相关计算书;
(2)合同价格 3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价格 30%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2.进度款:卖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主要钢结构部件制造(主要部件为门架、转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 20%。
(1)卖方出具的钢结构制造完工证明一份;
(2)合同价格 2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价格 20%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3.发运款:合同设备发运前,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
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30%。
(1)卖方出具的出厂发运前合同设备整机完工证明一份;
(2)合同价格 30%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3)合同价格 3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5%。
(1)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正本一份;
(2)卖方出具的发货清单正本一份;
(3)卖方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5%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 2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及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价格 5%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五)过渡期安排:无
(六)交付时间安排:卖方应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并负责保管设备和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待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以及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整体统一交付给买方(以买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买方有权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买方清点、核验设备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也不构成对卖方责任的减免。双方在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后进行交付、检验和验收。设备卸货、保管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
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八)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实施后,焦炭码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得到增强,将全面满足大型、超大型船舶装卸作业需求,有效缓解大型船舶靠泊带来的生产组织与安全管理压力,为焦炭码头公司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