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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8 19:56:05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黔源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源公司和公司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各单位)董事会、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四条 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 董事会需要授权的事项和权限采取“制度+清单”
的管理模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同时保证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和授权决策事项对公司各类决策事项的全覆盖。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
(一)一定金额以内的投资、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一定金额以内的对外捐赠等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三)其他列明的授权事项。
第七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按照规定提出,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正确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第九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
制度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如授权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董事会决策权限
及授权权限的确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授权人根据对公司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
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在权限内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对设立董事会的各单位授权事项由各单位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设立执行董事的各单位授权事项报公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
情况。被授权人须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发现有授权违反相关规定或超越授权范围的,及时提请董事会作出修正。
授权范围出现违规或越权的,修正后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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