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18 17:17:4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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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杨扬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二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12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0,046 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861,574 股。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11,578,472 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晋能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85,418 股,反对 4,865,328 股,弃权 89,300
股。
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参与投票。
2.《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68,618 股,反对 4,873,028 股,弃权 98,400
股。
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参与投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