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7 19:45:47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每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