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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15 19:46:41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二个工作日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不足一年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
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
司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
生效实施。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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