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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圣电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2-15 19:07: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圣电气”、“公司”)股东 WEIDONG LU、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欧圣电气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境外文书、护照、营业执照及《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1)WEIDONG LU 基本情况
WEIDONG LU,美国国籍,中国境内住址为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沪大道来秀路 888 号,护照号码为 A4392*****,为欧圣电气实际控制人之一。
中金公司核查了WEIDONGLU提供的境外护照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WEIDONG LU 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500MA1MD5WG8A
合伙) 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年 12月 22 日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 558号
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中金公司核查了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3)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500MA1MTJB682
合伙) 代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年 9 月 1日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 558号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投资咨询
中金公司核查了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取得了其
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
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2、WEIDONG LU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代财务负责人。
WEIDONG LU和公司控股股东 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 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3、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4、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 》
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WEIDONG LU 为自然人,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非国有企业,因此出让方均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出让方 WEIDONG LU 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
批程序。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8、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欧圣电气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欧圣电气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欧圣电气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9、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欧圣电气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年度报告》,并于 2025 年 8 月 18日公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
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欧圣电气已于 2025 年 4 月 24日公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第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欧圣电气出具的《说明函》,欧圣电气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指引第 16号》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其他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WEIDONGLU先生、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苏州欧圣电气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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