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时间:2025-12-15 19:07:37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2025 年三季报更新 ...... 5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33
问题 1:关于豪恩产投...... 33
问题 3:关于募投项目...... 39
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境内主要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表...... 43
附件二: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专利权情况表...... 44
附件三: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著作权情况表...... 62
附件四: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表...... 75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更新稿)》
惠州产投/豪恩产投 指 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豪恩低空 指 深圳市豪恩低空技术有限公司
沪上宇恩 指 沪上宇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9 月
期
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9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元 指 人民币元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词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这些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枢纽大街 66 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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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shenzhenfs @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
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
(1)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现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
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事项予以答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发行人向我们作出的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资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资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为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应向本所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所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
3、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或评论,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评估、投资等专业事项,我们并无相应专业资质。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否则应由发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5、我们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我们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2025 年三季报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现阶段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待深交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于 2017 年由豪恩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核准登记。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持股比例 持股数
(%) (股)
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流通 A 股、限售流通
1 公司 A 股 36.19 33,298,900
2 罗小平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