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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5 18:47:20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
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据债务融资工具
及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其他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 666 号】,联系电话是【0551-67892230】,传真是【0551-65331802】;电子信箱是【xunfei@iflytek.com】。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对内及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
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形式于发行前披露发行文件。包括: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
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本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本
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如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
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作
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其他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
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作为发行人应
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作为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时,应当比照上述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作为增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定期报告
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六条 本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于本办
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披露上述说明文件,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存续期内,作为发行人时,本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债务融资工具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
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重大事项(公司债券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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