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5 18:05:3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及外部单位;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
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5 号》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 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附件1),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2),并报证券部备案。证券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证券部备案。证券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控(参)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相关信息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证监局:
(一)年报及重大分配预案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流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
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
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证券部备案,或者告知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主动到证券部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证券部做好内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