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5 11:47:40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
文。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