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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4 16:21:41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报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完的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定期核对。
(5)所有业务必须流程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账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范围:
(一)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所属各单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四)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预算控制审计。
(七)基建工程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两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
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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