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19:58:36
证券代码:000860 证券简称:顺鑫农业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在相关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应当继续遵守公司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设置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人数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
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不做逐
一列示。
全文:监事会、监事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事
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表述
均予以删除,或者调整为“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成员”,不做逐一列示。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 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围绕
堡垒作用。 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
用。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决议。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