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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7:49:31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有关档案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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