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乡产业基金)
公告时间:2025-12-11 19:16:38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威电子
股票代码:3002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通讯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威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中威电子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乡产业
指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指
伙)
济南萌睿思 指 济南萌睿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君川 指 济南君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岱科技 指 北京九岱科技有限公司
海厚泰 指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海军)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9FFJ2H2H
成立日期 2020-07-22
经营期限 2020-07-22 至 2040-07-2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新乡市人民政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陈海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北京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任中威电子董事,任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兼任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引入新的收购方推动上市公司产业进行迭代升级,以协议转让控股股东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股份。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
减少在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99.9923%的份额。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两名合伙人分别为新乡产业基金和海厚泰。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持有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99.9923%的份额,海厚泰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0.0077%。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项目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5 名,由普通合伙人海厚泰委派2 名委员,由有限合伙人新乡产业基金委派 3 名委员,对于所有投资项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名及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因此新乡产业基金拥有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权利,可以通过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实现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另外,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新乡产业基金能够因参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力影响其投资回报金额。因此新乡产业基金能够实际控制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上市公司 57,562,39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25 年 12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济南君川签署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55.00%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同日,济南君川执行事务合伙人九岱科技与海厚泰签署《普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九岱科技拟协议受让海厚泰所持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0.0077%普通合伙财产份额并成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44.9923%的份额。根据《有
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普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5 名,由济南君川委派 3 名,九岱科技委派 1 名,新乡产业基金委派 1 名,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谋求或联合第三方谋求中威电子的控制权。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济南君川可控制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付英波先生可通过九岱科技、济南君川取得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新乡市人民政府变更为付英波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5 年 12 月 10 日,新乡产业基金(本节简称“甲方”)与济南君川(本节简称“乙
方”)、九岱科技、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本节简称“本协议”)。
2、标的份额转让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份额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向济南萌睿思转让中威电子 2.01%股
份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中威电子 17.00%股份时,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55.00%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3、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交易,甲方向乙方转让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55.00%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款为
353,904,664 元。
各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下,本次标的份额转让的转让价款按
照如下方式支付:
(1)在全部交易文件生效(以全部交易文件中最后一个达到生效条件的日期为准)后20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 30%转让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 1000 万元)至专项收款账户。
(2)满足双方达成一致的尽职调查条件,且本协议项下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财产份额完成登记过户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中威电子股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以在后时间为准)起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专项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 60%转让价款(含保证金),并将授权(复核)U 盾交付给甲方。
(3)中威电子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年报披露后,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中威电子未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且依据年审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或类似文件中,2025 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不低于 1.5 亿元,则乙方支付剩余 10%转让价款至专项收款账户。如前述付款条件任一项或几项未达成,则乙方不再支付剩余 10%的转让价款。
各方确认,除保证金外,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下列各项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乙方予以书面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2)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且本协议所含的应由甲方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3)中威电子及权属企业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除经乙方书面同意外,中威电子及权
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4)不存在禁止甲方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5)甲方开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