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7:55:03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风险防控委
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
风险防控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
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授权下,审议批准公司对各子公司贷款、票据担保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审
核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工作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
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三)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