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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7:55:03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
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文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减少排
放量及减碳措施等。
披露的碳排放数据需经科学核算,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预披露的碳排放信息,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向兵器工业集团上报,经兵器工业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披露。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四)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等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等事项,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书面材料应履行相
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书面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内蒙古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
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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