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7:55:39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是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按权限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按照权限审核制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7,000
万元。同一项目涉及金额 7,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金额超过 7,000 万元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同一项目金额超过 7,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业务
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证券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采用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董事会召开五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
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委托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
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六章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记名投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但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后
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案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应形成
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完整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者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
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者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则第二章董事会职权范围规定的事项,
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