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9 19:50:44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深圳中恒华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
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 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全资或控股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长 1 名,由审计委员
会 提名后, 董事长任免。在董事长领导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 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会计理论基础、审计业务知识和必要的专业判断能力,熟悉公司
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督查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遵循职业道
德 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 以保
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 公司的经营规划、预算, 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
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三)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
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内部审计制度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 财务审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对公司各部门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财务预(决) 算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 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合同审计: 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
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内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七)专项审计: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 对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
目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按照授
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地建议。
(十二)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评定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主要内容
包括:
1、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
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三) 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十四) 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十五)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十六) 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审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他有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 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计委员
会批准, 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 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七)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反映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处理建议权:
(一)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退还被侵占的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六)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数据准确, 评价
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