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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20:34:3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五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依据本制度管理公司财务活动。财务部门经理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财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公司聘任或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岗位。
第十条 财务部门职责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经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
2、准确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对内及对外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3、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目标,组织实施预算、决算工作,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
4、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维护资金安全,创造资金效益。
5、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税务优惠;
6、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与特点,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风险控制管理;
7、负责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及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由总部财务部门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序聘任、解聘、考核,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财务核算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以及汇票等可以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组织好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出纳、制单、审批、复核分别设岗,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
(二)公司设专职进行资金管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三)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定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测算,
以便合理地估计未来资金需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填补资金缺口,合理运用或安排余量资金,从而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四)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的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款项,不得支付,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在外币业务管理中,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应及时对汇率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把握好资金的调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账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尽量减少或避免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募集资金管理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主要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应收账款、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过程中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定期对账。
(三)财务部门每季度对应收款项进行可回收性及账龄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按照计提政策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
(四)应收款项须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每年定期对所有债权进行全面核查,责成有关人员收取账款。年末不能清收的,需定期完成对账工作,并取得债务方的书面确认。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债权,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须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努力降低应收账款规模。必要时提请法务介入。
第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验收入库的管理
各类存货必须严格验收入库手续,大宗外购材料和重要物资入库须经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发货及销售的管理

销售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仓储部门负责审查发货单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的,仓储部门有权拒绝发货。
(四)公司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存货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五)公司在年底存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二)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台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公司按固定资产分类执行统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五)公司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会计期末,对在建工程项目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权、债券等,还包括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应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软件使用权等。
(二)除财务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按期摊销等日常财务管理外,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归口责任管理。
(三)期末应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符合条件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四)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债务类管理
(一)债务类管理的范围包括银行借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等)管理。银行借款等非经营性债务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营性债务事项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二)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及结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应充分利用自身信用,优先选择低成本融资方式,降低银行借款等硬性债务比重,控制和降低财务成本。

(三)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贷款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应进行跟踪检查债务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按期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 担保管理
(一)公司的担保行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标准确认收入,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或细则。
(二)成本费用管理应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按可控性原则逐级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单位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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