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盛剑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5 19:10:09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以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其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审议公司以下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3、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 11 项规定的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上述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