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05 19:01:14
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经2019年6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5年12
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的联络
人;
(三)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56条所规定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五)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发行新股、实施其他再融资、回购股份及股权激励;
1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4.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0.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2.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立即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立即报告。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八)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该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根据需要还应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重要相关文件。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当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后方
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