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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新材:《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公告时间:2025-12-05 17:44:28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参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拟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修订重点,本公告对于仅涉及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修订将不逐一比对,主要修订比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福建省股份制试点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福建省股份制试点
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榕公司经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榕
2 改委[1986]00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改委[1986]00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66190Y。 91350000158166190Y。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3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4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5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6 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
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重誉、敬业、务实、求真的企业公司以重誉、敬业、务实、求真的企业
精神,积极地以发展主业为后盾,努力精神,积极地以发展主业为后盾,努力 7 拓展经营领域,开发高新技术和新型产拓展经营领域,开发高新技术和新型产
品,把公司建成一个高科技高成长的公品,把公司建成一个高科技高成长的公
司,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国司,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国
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创造财富。 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财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9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10 数为 1,391,668,739 股。 数为 1,391,668,739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11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3 权激励; (四)公司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且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14 形的,应当自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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