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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04 18:19:47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
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
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1,798 名,代表股份 555,011,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8555%。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
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353,121,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95 名,代表股份 201,889,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4977%。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
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
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2,92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2%;反对 1,7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387,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959,13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65%;反对
1,7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565%;弃权 3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7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458,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93%;反对 6,192,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8%;弃权 360,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97,48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83%;反对
6,192,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4524%;弃权 3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442,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65%;反对 6,185,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弃权 382,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81,93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91%;反对
6,185,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3976%;弃权 3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
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45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93%;反对 6,166,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0%;弃权 386,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97,43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79%;反对
6,166,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2513%;弃权 3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 飞
苗奇龙
202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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