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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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良信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良 信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和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合称“本次激励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
本次激励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本次激励事项的业绩考核标准
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
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
断的专业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良信股份的如下保证,即良信
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良信股份提供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激励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良信股份本次激励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良信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良信股份作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良信股份本次激励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案)》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办法》 管理办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
划/期权激励计划/本激 指 计划
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
(草案)》 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事项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和价
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持有人 指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卖出的期间,自公司
锁定期 指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
标的股票 指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良信股份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次激励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良信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3号),核准良信电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良信电器”,证券代码为“00270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324319E的《营业执照》,良信电器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任思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312.502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仪器仪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设计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良信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