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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兴物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8:29:4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登记表上签章确认,五个交易日内交于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核实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以《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 3)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登记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
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承诺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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