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3 16:33:55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内部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察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提请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生产经营、风险管理、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要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动态,获取与审计有关的各种信息。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获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记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提供财务信息资料、内部控制资料、生产经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审查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现场勘察实物,检测信息系统等。
(四)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
(五)有权纠正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的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
监察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选派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根据需要可提请公司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建议,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二)编制审计方案
在实施具体审计前,监察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审计方案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监察审计部应当至少在审计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反舞弊审计等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四)召开审计会议
审计开始前、审计过程中及审计结束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审计工作会议。
(五)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小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小组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拟定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馈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察审计部收到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要对反馈意见中有异议的部分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监察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
监察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整改指示,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或整改措施并向监察审计部报告。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
监察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执行情况和效果,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
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妥善保存在审计工作中获取及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其他资料。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归档要求、归档时间及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监察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审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