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2 19:04:11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5-02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厉善君先生,董事翁鹏斌先生,董事李鸿庆先生,财务总监黄世华先生,副总经理张雨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973,62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2399%)的董事厉善君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2 月 24
日至2026 年3月 2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43,4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600%)。
持有本公司股份 44,59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10%)的董事翁鹏斌先
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14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27%)。
持有本公司股份 45,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11%)的董事李鸿庆先
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28%)。
持有本公司股份 156,80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86%)的财务总监黄
世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9,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97%)。
持有本公司股份 32,27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43%)的副总经理张雨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06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3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 事厉善君先生,董事翁鹏斌先生,董事李鸿庆先生,财务总监黄世华先生,副总 经理张雨先生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厉善君先生,董事翁鹏斌先生,董事李鸿庆先生,财务 总监黄世华先生,副总经理张雨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 无限售流通股
(股) (%) (股) (股)
厉善君 董事 973,620 0.2399% 730,215 243,405
黄世华 财务总监 156,801 0.0386% 117,601 39,200
张雨 副总经理 58,091 0.0143% 43,568 14,523
李鸿庆 董事 45,000 0.0111% 33,750 11,250
翁鹏斌 董事 44,591 0.0110% 33,443 11,148
注: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407,806,752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013,571 股。
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应当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05,793,181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及二级市场增持。
3、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数量、方式及比例:
姓名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拟减持方式
不超过(股) 当前总股本比例
厉善君 243,405 0.0600% 集中竞价交易
黄世华 39,200 0.0097% 集中竞价交易
张雨 14,523 0.0036% 集中竞价交易
李鸿庆 11,250 0.0028% 集中竞价交易
翁鹏斌 11,148 0.0027% 集中竞价交易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窗口期不减持)。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厉善君先生、翁鹏斌先生、李鸿庆先生、黄世华先生、张雨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股份增减持承诺。
三、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厉善君先生、翁鹏斌先生、李鸿庆先生、黄世华先生、张雨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关注厉善君先生、翁鹏斌先生、李鸿庆先生、黄世华先生、张雨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厉善君先生、翁鹏斌先生、李鸿庆先生、黄世华先生、张雨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