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2 18:06:29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内审负责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中级会计、审计相关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 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年末编制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情况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十一)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调查相关事项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组织下,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按程序报经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并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审计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明确指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的事项进行整顿改正。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七章 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计划地开展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审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董事会和主管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纪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