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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谷: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2 15:59:31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5-110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王兰存、崔会军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08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 12 个银行账户均被
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 2 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 32 项
(其中 2 项已撤诉,该金额按 0 元计算),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21,178.30 万元(诉
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22.68%。
以上涉案金额初步判断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 19,196.84 万元,其中收购前的金额约为 17,136.84 万元,收购后的金额约为 2,060.00 万元。随着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相关金额仍然可能继续增加。经公司初步核查,汇
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吴中法院送达的(2025)苏 0506 民初 18350 号《民事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钱琼芳将汇银木业诉至吴中法院,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08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前,原告钱琼芳已向吴中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账户人民币 12,519,505.52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汇银木业废弃木料清洗系统设备 1 套、刨花板和密度板各 1
条生产线及成品板若干被查封。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原告:钱琼芳
被告: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以下简称“三被告”)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80 万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966292%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31日止的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 1,719,505.52 元,其后按年利率 14.6966292%支付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暂计金额合计为 12,519,505.52 元。
(二)事实与理由
1、本金 1,080 万元由三张借条对应的三笔借款组成
(1)2016 年 10 月 31 日,三被告作为借款人向钱琼芳出具《借条》一张,
记载崔会军、王兰存、汇银木业借到钱琼芳 300 万元本金用于汇银木业生产经营
周转,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
12.247191‰结算,每季度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归还付清,三名借款人对借
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 300 万元借款已由钱琼芳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汇人三名借款入指定的王聪敏银行账户(其账户信息为:持卡人:王聪敏,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望都支行,卡号:622846126001517****)。2021 年 6月 30 日,三名借款人出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该笔借款展期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其余约定不变。2022 年 6 月 20 日,三名借款人出具《借款展期
协议 3》约定双方同意将该笔借款展期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其余约定不变。
(2)2021 年 4 月 23 日,三被告作为借款人向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
司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借到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80 万元本金用于汇银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 12.24719‰结算,三
个月结息一次,本金到期一次归还付清,三名借款人对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 480 万元借款已由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汇人三名借款人指定的邢二录银行账户(其账户信息为:
持 卡 人 : 邢二 录, 开 户 银 行 :中国建 设 银 行保 定唐县 支行 ,卡 号:
621700014004230****),因协力公司与钱琼芳之间有资金往来,故在该笔借款出借后,协力公司便指令三名借款人将利息付给钱琼芳。后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在与三名借款人协商一致后,三名借款人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向钱琼芳出具《借
款展期协议 2》,约定该笔借款的出借人由协力公司变更为钱琼芳,同时展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其余约定不变,对于前述出借人变更为钱琼芳等事宜,协力
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
(3)2021 年 6 月 7 日,三被告作为借款人向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崔会军、王兰存、汇银木业借到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 300 万元本金用于汇银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6 月 7 日
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 12.24719‰结算,三个月结息一次本
金到期一次归还付清,三名借款人对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 300
万元借款已由协力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汇人三名借款人指定的邢二录银行账
户(其账户信息为:持卡人:邢二录,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唐县支行,卡号:621700014004230****)。因协力公司与钱琼芳之间有资金往来,故在该笔借款出借后,协力公司便指令三名借款人将利息付给钱琼芳,后为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在与三名借款人协商一致后,三名借款人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向钱琼芳出
具《借款展期协议 4-1》,约定该笔借款的出借人由协力公司变更为钱琼芳,同
时展期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其余约定不变,对于前述出借人变更为钱琼芳等
事宜,协力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
2、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至今未归还 1,08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1)如上所述,第 1 笔和第 3 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届
满,第 2 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已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届满,但三名借款人至今仍未
归还该 1,080 万元(300 万元+480 万元+300 万元)借款本金。
(2)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三名借款人已付清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钱琼芳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主张后续的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
(3)关于年利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 2 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三份借条对应的借款年利率均为 14.6966292%,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因此原告主张适用年利率 14.6966292%计取三笔借款对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经钱琼芳屡次催促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在前述三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钱琼芳及其配偶周春芳屡次催促王兰存、崔会军(备注:二人系汇银公司股东,合计持股 49%,均担任董事)归还借款本息二人虽然对借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一直拖延归还,后来只安排资金付清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金至今未归还。

综上,三名借款人至今未归还 1,080 万元借款本金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至今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属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吴中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三、目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本金 案由 状态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于 2025 年
1 0684 民初 张茂祥 崔会军、 900 万元 借贷 8 月 22 日
2153 号 王兰存 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未
2 0636 民初 王三全 崔会军、 3,720 万元 借贷 开庭
1696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未
3 0636 民初 王东仙 崔会军、 150 万元 借贷 开庭
1697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未
4 0636 民初 王新旺 崔会军、 200 万元 借贷 开庭
1698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于 2025 年
5 0627 民初 赵全来 崔会军、 1,000 万元 借贷 11 月 27 日
3294 号 王兰存 开庭
(2025)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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