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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1 20:37:47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推介、路演、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公司网站以及日常投资者、研究机构、基金经理、QFII 等机构的接待及其他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实行证券部和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内部规定,统一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授权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决定及相关证券事务。
(二)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收集、汇总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具体组织落实投资者、研究机构、媒体接待和各类宣传推介活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具体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三) 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提供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本企业日常经营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
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由本企业财务或计划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向证券部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向证券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原则上其披露内容不应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就有关事项形成的统一对外披露口径;如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控股子公司如需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有关经营信息,应事先将拟采访或发布的媒体名称、时间、内容(或内容提纲)以及采访对象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实施,必要时报经董事长同意。
第二章 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将定期应报送公司领导的有关经营信息同时报送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向证券部提供披露定期报告所必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证券部汇总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信息后,按以下原则处
理:
(一) 作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依据。
(二) 证券部如认为应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由证券部起草临时公告初稿,经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领导会审(如必要,还应经有关控股子公司会审)后,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对外披露。
(三) 由证券部作为内部资料备案留存。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 ESG 报
告。
公司应当按《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期限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证
券部和财务部为主编制,其他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给予配合协助。
(一) 证券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定期报告具体编制计划,编制定期报告有关部分并统一汇总合成定期报告,负责对外披露事宜。
(二) 财务部负责协调、督促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编制会计报表,根据披露要求填列定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分析指标变化原因,协助证券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三) 其他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根据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按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如需要审计)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每一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对本报告期公司业绩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大体预计,如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有关要求发布业绩预告。如本报告期将对公司合并范围、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或计提减值准备、资产核销等重要事项的,财务部也应及时通知证券部,以便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宜。
第二十条 与定期报告有关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部编制,证券部统一汇总。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
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预先审核的议题,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议题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他议题经董事会秘书、议题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全文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摘要、正文刊登于指定报刊。
公司可以将定期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以供投资者查询。但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定期报告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报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公告与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和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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