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兴业银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1 20:37:47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备查登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参与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三) 活动的详细内容;
(四)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 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作专题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或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关系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对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公司需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

兴业银锡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