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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1 19:54:1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统称为“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信息披露,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高层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高层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高层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期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高层人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层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 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然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高层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公司高层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司高层人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确认已完成上述事项后,方可提交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
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款“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若将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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