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1 19:54:1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亦须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注重风险防范,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合理安排资金,投资规模适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根据相关规定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和投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
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
(一)选择证券公司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二)本着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兼顾资金运用安全的原则,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方案,并进行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根据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的证券投资方案买卖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及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重新进行报批。
(四)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安全及时入账和出账,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风险控制: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操作主要包括账户类操作、资金类操作和交易类操作,为规避证券投资的操作性风险,三类操作事项实施三岗分离、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相互监控。
(三)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四)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汇报制度:
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 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
投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而获利的,应当将收益交予公司,并由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