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南京新百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1 19:20:24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
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以及修订、制定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经办人员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办理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紧跟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章程修订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股东大会 备注
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修订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8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管理办法 否 修订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修订
10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是 修订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否 修订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否 制定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否 修订
上述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治理制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条款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人。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法律和政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 府政策的规范和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所拥 规与产业政策指引,锚定“大健康+现代服务” 有的综合发展优势,继续保持在零售行业的 战略方向,通过细胞免疫治疗、脐血干细胞
领先地位,积极拓展房地产、文化娱乐、餐 守护生命潜能,以居家健康养老提升民生福 饮业等其他行业领域,将公司建成多功能、 祉,借现代商业链接便民场景。构建 “医疗 综合性的现代化企业,为股东增加收益,为 -养老-商业”协同共生的业务生态,持续强
社会发展创造更多财富。 化综合运营能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
企业平台,既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也为社
会发展注入健康、普惠的新动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6,132,221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6,132,221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