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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01 18:44:54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在
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为此,《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与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相应废止。
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577,0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577,071 股,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 400,577,071 股,无其他种类股。 构为:普通股 400,577,071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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