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20:08:03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券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市
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大事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一场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
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 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争议各方的主张、 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第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