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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19:29:55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
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
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下属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上述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且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下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
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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