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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8 19:01:40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
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五)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
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
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
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
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
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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