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龙元建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7 20:46:26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将信息在上海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或指定渠道进行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在内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并及时签署意见,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媒体报道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五)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信息和业绩盈亏等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做好保密措施;
(四)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应在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发生前 5 天(若知悉事件已不足 5 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证券部)报告该重大事项;
(五)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完成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的提供;
(六)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执行,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应参加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企业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及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七)保证投资者热线电话的畅通;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应披露信息的归集、审查和按程序进行公告披露;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负责保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确保所有披露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一般不超过 2 天)告知公司董事会(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本条第(一)至(三)款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五)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前 5 个工作日(若知悉事件已不足 5 个工作日,则应在知悉事件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办法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应在其内部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本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与证券部保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证券部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