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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8:27:44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规范董 为保护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事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 规范董事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 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河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制订本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修订前 修订后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三年;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规定的其他内容。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务。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删除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户储存;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其他非法收入;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东会决议通过;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修订前 修订后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归为己有; 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五)项规定。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执行。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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