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8:27:4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中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中心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中心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中心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中心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公司目标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4、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审计或者调查:
1、离任审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者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者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者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年度总体计划、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的安排对高风险的业务活动优先考虑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者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对于涉密专项审计可免除通知直接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中心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者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进
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心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