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6 18:15:53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5-0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
立监事会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
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24 号”
2 监会“证监许可[2011]1124 号”文批准,首
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 亿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 亿股,于
股,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自其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4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5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人取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7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9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