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6 16:13:16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5-042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届
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8.64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6%。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公司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8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同时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独立董事王曙光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公司通过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4.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3)。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4)。
5.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4.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人民币 3.16 元/股 2,145 万股 92 人
注: 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共计 8,432,120 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共计 6,033,270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4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30%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足解除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8-2020 年三年均
以2018-2020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1-2023年三年归母 值为基数,2021 年度和
扣非净利润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6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2023 年度归母扣非净利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2023年三年加权平均净 润平 均值的 增长率 为
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7.6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 96.24%,高于上述考核目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