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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6 15:47:2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列席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经常知悉多项内幕信息的人员,可在任职期间每年填报一次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署年度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项时,前述人员仍应按照一事一记原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但无需另行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前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对外报送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审批和报送程序。
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按年度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外部信息报送流程,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报送信息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每年度末对持续登记的报送情况进行确认。
除前款所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外部单位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发起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的,待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后,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承诺书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报送和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其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信息披露、财务等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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